注意!2018年11月申报提醒来了!

日期:2018-10-31 16:53:00  点击:79

2018年11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至11月15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至11月15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至11月15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至11月15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至11月15日。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申报期限至11月15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申报期限至11月15日。
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至11月15日。
车船税、环保税、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等税费申报期限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政策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规定,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取消豆粕出口退税。除上述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